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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象的“多半”系列方便面引发舆论漩涡。多位消费者质疑其将常用量词“多半”注册为商标并在包装上突出使用,涉嫌在宣传上玩文字游戏。尽管白象方面后来回应称,“多半”确实是商标,旨在与常规产品相区分,并对造成的误解表示诚挚歉意,但争议并未平息。这一事件看似属于商家营销创意与消费者认知常识之间发生的冲突,实则触及了商标法的核心地带:一个词语作为商标注册后,其显著性的边界何在?当商标的法律身份与其在公共语境中的日常含义迎面“相撞”时,我们应该如何确保市场机制与消费者信任机制不会失灵?同时,这起争议也促使我们追问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商标法究竟保护的是什么?是作为符号的“标”,还是符号背后所承载的真实市场关系——“商”?是企业对特定标识享有的排他性权利,还是整个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多半”商标事件,恰恰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极富启发性的观察窗口。
商标法的事实基础,建立于商标的显著性之上。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条文明确了商标的主要能力在于“区别”,即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这一法律要件,名义上是为注册商标的申请确立一个基本的门槛,实质上却是为市场信息的有序传递以及市场信任的有效建构设定一个系统的框架。在此框架中,一个纯粹的“标”(Mark),其功能理应忠实地指向其所代表的“商”(Trade)。“商”是经营创造的产物,“标”是任意选择的结果。“商”为本,“标”为用。“商”的创造在先,“标”的选择在后。离开了“标”,“商”依然可以存在;离开了“商”,“标”将价值归零。可以说,商标本质上就是以“标”表“商”的结果。
然而,“多半”一词的天然属性,恰恰打破了“商”与“标”之间本应稳固的结构性指代关系。作为一个具有明确数量指示功能的常用词,“多半”在被投入市场时,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场认知层面的功能冲突。当消费者看到包装上被显著放大的“多半”二字时,他们基于长期社会化学习形成的认知模式便被自动激活,自然而然导向“分量更多”的心理预期。然而,媒体调查显示,某款产品面饼实际增量仅25克,消费者预期与商品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催生了强烈的被误导感乃至被欺骗感。
这种认知冲突,源于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内在张力。商标法试图通过注册与产权制度,为某一符号赋予特定的法律含义,并将这种含义与某一特定的来源紧紧捆绑。但符号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却是通过集体使用与社会约定形成的。当二者在生活场景中发生抵牾时,往往是更符合直觉与日常经验的社会含义占据上风。此时,形式意义上的“标”与其所代现的实质意义的“商”便发生了分离。企业之所以选择“多半”作为“标”,其着眼点显然并非该词具备的来源识别能力,而是其隐含着暗示产品特点的性能——这无异于试图在“商”的内涵尚未丰满明晰之前,先通过“标”的字面含义来“预支”本不属于自己的消费者信任,进而攫取不应有的市场份额。
从法理基础看,这种“预支”行为不无疑问。商标权作为一种排他性权利,其正当性在于激励企业通过提升产品与服务品质来创造“商”,进而扩大市场、增进社会总福祉。质言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使用商标的基点始终应当是“商”,即经“商”、营“商”。若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主要依赖于对公共语言资源的不当占用,而非源于企业自身的真实努力,其正当性根基便会动摇。若放任这一“预支”行为,它还会挑战商标制度的基本逻辑:商标自始至终应当建立在“标”与“商”之间真实、稳定联系的前提之上。若允许企业通过注册一个取巧的“标”来规避其诚实构建一个“商”的责任,无异于侵蚀了整个商标制度的根基。
二、诚信的考量:超越“标”之合规,探求“商”之正当
按照商标法的理论预设,开拓市场是同占有市场结合在一起的,前者给予后者以产权的根据,即“商”的创造是商标权得以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之源。“商”的创造和市场的开拓只能源于民事主体的诚信经营。对此,《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帝王条款”所确立的诚信原则,是所有市场主体的根本行为准则。它在商标法领域得到了具体的回应,《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亦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项市场行为,可能在形式上“合规”,却在实质上违背了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正当性”。因此,评价一项商标使用行为,不能仅看其是否触犯具体条款,而要审视其是否最终服务于商标法维护市场交易、促进公平竞争的根本目的。而白象对“多半”商标的使用方式,至少在两个维度上与此价值产生了较大偏离。
其一,是设计上的视觉误导。通过将“多半”二字在商品包装上不成比例地放大,就在视觉上营造出了对商品分量的强烈暗示。这种“精心”的布局设计,“巧妙”地利用了消费者在快速购物决策中通常更依赖视觉感知的习惯,其实质上是以“标”在外观上的视觉冲击力,掩盖了“商”的真实情况。这种做法,已然游走在了法律的边缘。对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的标志。
其二,是历史上的行为误导。信息爆炸时代,企业过往的市场行为,极易强化消费者的认知。资料显示,白象曾在2018年将“多半袋面”作为促销活动宣传,并明确承诺“加量40克”。这一历史行为,已经在消费者心中牢固地建立了“多半=显著增量”的认知等式,从而为这个“标”赋予了特定的“商”的含义。从合理期待理论看,消费者基于过往经验形成的信赖应受保护。如今,企业将昔日的促销口号注册为商标,却不再兑现对等的承诺,这在法理上就构成了对消费者信赖利益的损害,也违背了商业交往中最基本的诚信要求。
市场信任,并非虚无缥缈的心理状态,而是一种依赖信息准确性与一致性所建构起来的制度化社会关系。商标正是这一信任传递机制的关键一环。当一个“标”的使用方式与其历史和现实中的“商”相背离时,信任的基石便会动摇。这种损害具有系统性的外部效应,其负面影响会溢出直接的当事人,波及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最终侵蚀整体的市场信任水平。
白象“多半”商标事件并非孤例。此前曾发生的“千禾0”“壹号土”和“供港”等诸多商标争议,尽管标志各异,商品有别,但在利用“标”的字面含义影响消费者认知、攫取额外收益这一点上,却如出一辙。这些争议,表面看是个别企业的不当行为,深究其里,却与我国商标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种观念不无关联:即过度强调乃至神化商标注册的“一纸证书”,使人误以为“注册即为权利”“注册即为财产”。在这种“标记主义”的认知偏差驱使下,企业难免会汲汲于对“标”的巧妙操弄,而忽视了对“商”的真实培育和悉心经营。
“商”为本源,“标”为表征;“商”是价值的锚点,“标”是权利的承载。这一理论框架,是我们走出“标记主义”迷思,回归商标本质的根本路径。“商”,是企业在真实的市场竞争中,以诚信经营、持续创新所孕育出的价值实体,是消费者信赖与市场关系的凝结;而“标”,则是对这一已然存在的价值实体进行指认、区别与承载的符号工具。法律的天职,并非凭空赋予“标”以价值,而是为了确认、保护并激励内蕴于“商”中的价值创造。当一个“标”的使用方式,不再是忠实地“表述”“商”,反而以其字面含义的巧取来遮蔽甚至扭曲“商”的真实内涵时,商标制度便有被工具化、空心化的危险。
例如,现行审查机制更多聚焦于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对商标本身可能产生的公共认知误导,缺乏系统性的评估。这种模式的背后,正是由于商标权时而被简化为纯粹的“符号私权”,从而可能忽视了语言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属性。当法律工具——如《商标法》第十条关于禁用欺骗性标志的规定,在实践中若未能得到充分适用,便可能为类似的“擦边球”行为留下空间。
因此,法律的监管理念亟需完成一次重要的转向:从对“标”的静态授权,转向对“商”与“标”关系的动态审视。因为“商”的本质是流动的、生长的,它在真实的市场互动中不断演化。一个在注册时看似无害的“标”,在日后的商业实践中完全可能产生预料之外的社会效果。法律的生命力恰在于对实践的回应。因此,监管不应是一次性的注册审批,而应是贯穿商标整个生命周期的持续观照。这要求我们的监管体系不仅要具备更完善的信息收集与分析能力,更要在理念上建立起主动、前瞻的治理思维。
制度的完善终究要落实到企业的自觉。任何权利的享有,都意味着相应责任的承担。企业享有商标专用权,便有义务以诚信的方式培育其“商”,确保其“标”的指代真实不虚。这种责任,是一种立体的、多维度的商业伦理:它既包括信息披露的透明责任,确保所言为实;也包括行为一致的信守责任,尊重历史承诺建立的消费者认知;更包括考量社会影响的审慎责任,尤其是头部企业,需意识到自身行为的示范效应,以及面向未来的主动改进责任,根据市场变化不断自我革新。商业智慧的边界和高地永远是诚信。商标的内核和基因更是诚信。这不仅是道德呼吁,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要求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根基。
“多半”商标争议,与其说是一次商业营销的舆论风波,毋宁说是一面镜子,折射出了新消费现实下,现代商标制度所面临的深层挑战。我们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创新活力,也要维护市场信息传递的准确性;既要尊重企业对“标”的私有权利,也要捍卫语言作为“商”之载体的公共性与诚实性。
在法理与现实的不断调和中,我们需要寻求一种更为精细化的利益平衡机制。这意味着对不同类型的“标”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标准,对“标”的使用行为进行更具穿透力的监管。同时,也需要企业在追求商业利益之外,自觉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信任的更大使命。从长远看,这要求现代商标制度在传统的权利保护功能之上,更多地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的社会责任。
归根结底,消费者期待看到的,不仅仅是包装上那个名为“多半”的“标”,更是企业责任感“全满”的那个“商”。这句话不仅是对一家公司的期许,更是对整个商业文明的呼唤。唯有让诚信成为所有商业智慧的底色,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