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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机商标”涉嫌误导消费者
针对这一系列事件,记者注意到,这些问题的症结都指向和归结为一个新问题:“心机商标”。所谓“心机商标”,实质上是一种披着合法注册外衣的“视觉欺骗”,其不法操作的手段也很简单,即商家在成功注册商标后,将其与商品名称、广告语等巧妙组合,通过字体、排版、颜色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质量、成分、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解。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商标‘文字游戏’被不断曝出,一些商家打起商标‘擦边球’误导消费者,‘手打挂面’实为机器生产,‘手打’只是商标名称;‘山里来的土鸡蛋’中,‘山里来的土’是商标,和鸡蛋没有任何关系,纯属误导。”9日下午,我市职能部门一位专业人士介绍,“还有一些商家将产品描述性词汇注册为商标,印在外包装显眼位置,让消费者误认是品质承诺,实际上却和产品真实属性没一点关系,结果让消费者屡屡‘踩坑’。”
通过视觉误导,在包装上把商标放大、变色,把真实商品名缩小,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产品特性;通过制造信息差,让消费者觉得产品“天然”“高端”,让消费者多花钱买普通货……这些商家的“小把戏”让本应实事求是的简单消费行为变得复杂而充满陷阱。
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面对‘心机商标’设置的套路,如果不仔细鉴别很难发现;消费后也往往认亏,因为付出时间和精力维权的代价较高。因此,有必要在整治‘心机商标’的同时对市民普及和加强消费教育,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
启东籍工商户陶某在其销售的锂电工具等产品上粘贴有“品东城质”商标;当事人在包装和标识上加大字号,并使用红色或白色背景突出显示“东城”二字,而将其他文字,如“品”“质”刻意缩小或弱化。这样一来,这种组合方式使得“东城”二字在视觉上占据主导地位,让消费者误以为该电动工具是知名品牌“东城”的产品,或者误认“东城”是该产品的某种核心特性或产地标识,从而产生错误认知。接获举报后,当地市监部门迅速开展执法检查,认定陶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予以查处。而在此前,市监部门执法人员还查处过某电动工具厂的类似行为,当事人同样故意将“东城”放大、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
无独有偶。如皋市监部门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对宋某销售擅自制造的“颐寿园”注册商标标识案展开调查。经查,宋某在明知买家未获得颐寿园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淘宝、微信及线下接单,多次制作并销售带有“颐寿园”注册商标的烫金西林瓶共计20019个,货值9140元。
当事人销售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制造假冒“心机商标”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此外,制造信息差、利用消费者认可“天然”“高端”的心理,用“小心机”误导消费者花“冤枉钱”的行为也被我市监管部门遏止。某食品有限公司曾在店堂内、抖音直播间销售羊小腿时,宣称其含有“其他肉类没有的”钙、铁、锌,并打着“苏北农户散养”“天然牧场、自然生长”的旗号,在直播中声称“当天宰杀、现场打包”。经查,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诚信既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良好行业生态的重要基石。蒋忠顺指出,投机企业靠“文字游戏”低成本获溢价,挤压诚信经营企业空间,倒逼行业陷入“重营销、轻品质”的恶性竞争,侵蚀市场诚信根基。
蒋忠顺同时介绍,《商标法》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这一规定,企业会被依法宣告“心机商标”无效,面临一定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诈骗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心机商标”误导而购买了货不对板的产品,消费者是否只能自认倒霉、自担损失?蒋忠顺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需退款并进行三倍价款赔偿。此外,消费者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举报商家价格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要求职能部门行政查处并退赔。“具体而言,固定相关证据是维权的关键,消费者需要保存商品包装或照片,重点突出打擦边球的商标标识。同时,妥善保留好订单截图、消费小票、付款记录等相关交易凭证,并且掌握产品实测证据,譬如配料表、检测报告等。固定证据后,可先尝试协商退款。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拨打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小程序,依法提出退款并三倍赔偿,查处虚假宣传、欺骗性商标,责令整改、下架违规产品诉求。”
蒋忠顺最后建议,对于大额消费或协商无果的情况,司法途径可作为兜底手段,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该方式成本低、周期短,提交证据主张“退一赔三”;也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商标无效。